条令 检覆总说上 检覆总说下 疑难杂说上 疑难杂说下 初检 覆检 验尸 妇人 小儿尸并胞胎 四时变动 洗罨 验未埋瘗尸首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验坏烂尸 无凭检验 白僵死瘁死 验骨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自缢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溺死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自刑 杀伤 尸首异处 火死 汤泼死 服毒 病死 针灸死 札口词 验罪囚死 受杖死 跌死 塌压死 外物压塞口鼻死 硬物致死 牛马踏死 车轮拶死 雷震死 虎咬死 蛇虫伤死 酒食醉饱死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男子作过死 遗路死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死后虫鼠犬伤 发冢 验邻县尸 辟秽方 救死方 验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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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尸并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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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将子手足捉定,用脚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验真伪。

  凡定当小儿骸骨,即云∶十二、三岁小儿。若驳问∶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当初只指定十二、三岁小儿,即不曾说是男是女,盖律称儿,不定作儿是男女也。

  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论》∶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十月满足。

  若验得未成形像,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像者,谓头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令收生婆定验月数,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责状在案。

  堕胎儿在母腹内被惊后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荫软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尸淡红赤,无紫黑色及胞衣白。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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