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doc


立即下载 谦成
2025-08-15
消防 工程 建设 设计 审核 验收 单位 施工 管理 公安
76.5 KB

第六章 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
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 (​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2009.03.24.课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doc" \t "_parent​)规定》 (​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2009.03.24.课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doc" \t "_parent​)同时废止。
 [级别管辖] 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设区的市级及其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一)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文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九条 [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


消防/工程/建设/设计/审核/验收/单位/施工/管理/公安/ 消防/工程/建设/设计/审核/验收/单位/施工/管理/公安/
-1 条回复
登录 后才能参与评论
-->